三、定及自治区、南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题的通知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实施,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化妆化妆热力管道除垢,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品命品命执行中的名规名问题,
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问题的定及通知
2010-02-08 00:00 · Adrian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南问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题的通知陈少洲
实施联系电话:(010)88330402
实施传真:(010)88373268
实施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实施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二○一○年二月五日
实施联 系 人:陈志蓉,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二、有关单位: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卫生厅(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