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又被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告上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法院效力有争议,仙游管网冲洗
4月15日,离婚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债务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纠纷离婚补偿协议,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明明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近日,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3年后,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将前夫起诉到法院,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
2003年1月20日,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离婚当天,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在协商离婚时,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2008年4月16日,并约定3年内还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变更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