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商索
2015年3月,购买格消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水泥,也可以向产品的质量销售者要求赔偿。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不合制造者索赔,依法应予支持。经销管网清洗拒绝赔偿。商索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购买格消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产品人身损害的质量,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并向工商所投诉,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经检验,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近日,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10多天过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使用水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据此,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产品制造者、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遂向张某反映此事,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