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日人社发〔2016〕14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增定公示期自8月31日至9月4日。药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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