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天数天省财政厅于5月11日印发通知,增加妊娠终止、厦门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不享受生育津贴。
东南网5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20日,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增加30天。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终止、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较原先增加了30天。并明确了新政策的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医保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此新政执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日计发。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获悉,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