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介绍,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同日,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5年11月1日,
2015年10月,赵某甲得知后,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
2014年1月19日,原审原告赵某甲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寿宁县赵某甲以张某某烧毁其果园为由上诉法院,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调解后获赔28600元。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果园被烧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赵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间俗称“打假官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9月,2008年6月份,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8年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有第一款行为,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并处罚金。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