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执行法官介绍,
在查封现场,2013年3月15号,(来源:贵州5频道)
禁止将煤矿对外输送。供货方遂将普安县某煤矿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普安县某煤矿与黔西南州某公司签订《矿用物资购销合同》,并将陈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法院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普安县楼下镇某煤矿欠债600余万,还跟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且法院多次传唤均不到庭,并在该煤矿厂区内外醒目位置张贴《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执行通知书。
据了解,该煤矿总经理陈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约定根据采购清单进行供货。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但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之后,
该案到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指导申请执行人将事先准备的白色石灰粉对煤堆进行圈划,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