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拒不配合过户。小美均确认,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小美购买讼争房屋,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小展违反合同约定,严重违背诚信原则。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不料,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首先,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阿芳亦未提出异议,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原告、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还能讨回来吗?昨日,
无奈之下,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
据了解,
在法庭上,位于厦门市,
因此,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总价1200万元,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不应当过户。阿芳、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
协议签订后,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小美与小展、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
2017年1月,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阿芳、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另外,夫妻双方感情不好,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阿芳说,该房屋有抵押,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小展、而不是我丈夫。因阿芳、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
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