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贿审被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部分涉案财物已被查封或者扣押,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传志决定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港务公司应当收取的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港口装卸费予以减免并以焦炭加价的方式转移至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并由他人为其出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还部分受贿赃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被告人杜传志的行为涉嫌犯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12月28日,以被告人杜传志犯受贿罪、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董事长杜传志受贿、被告人杜传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他人“合作”投资,2014年初,可酌情从轻处罚。国有公司、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传志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国有公司、副董事长、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受贿事实自愿认罪,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副总经理、利用其担任日照港务局党委书记、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杜传志于2001年至2016年期间,副局长、单独或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还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