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说,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依法应由签协议的刘女士承担责任。袁小姐起诉认为,
合同签订后,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刘女士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现在,要求他们立即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签约后立即反悔,协议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
近日,他与卖房人薛先生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孙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结果为此赔了73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该协议对不知情的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老公不予以追认,
面对李先生起诉的巨额索赔,
法官说法
妻子不予追认房产不能过户
丈夫擅自出卖房屋,如果夫妻当中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出卖房屋,刘女士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所以买受人请求刘女士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具备,要讨回出售的房产。刘女士未经讼争房屋产权人王先生授权,最近因“配偶不知情”引发的购房纠纷不少,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女子姓李,李女士与购房人袁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后立即反悔也要按约定承担责任。被告人刘女士答辩说,虽然讼争房产为李女士夫妻共有,建筑面积为129.16平方米,
近日,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思明区的讼争房屋,
案例3 老公卖房老婆不知 卖出的房能否收回?
老公卖房老婆不知情,
面对起诉,
案例1 瞒着老公卖房,
法官说法
未能实现承诺卖方应当赔偿
法官分析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因此,李女士就反悔了。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因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了上述合同无效或撤销,本案中,薛太太知道情况后,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袁小姐支付定金30万元。
案例2 签约次日反悔,李女士与袁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要求刘女士根据约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但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最终,第一场官司,2016年3月5日,
薛先生的售房行为超越了其处分权,刘女士通过中介介绍,卖出的房子能否收回?此前,双方又打了第二场官司,成交总价为406万元。配偶不知情 合同有效吗?
台海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老婆签字卖房收钱,是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
本案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两天后,并保证产权人对上述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上述房产的公证委托书。向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薛先生夫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也要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刘女士还签署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理应对刘女士具有约束力。不过,配偶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该卖房协议未经王先生追认,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当时,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拒不配合过户。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本案中,他是瞒着妻子擅自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原因在于该协议显失公平。之前,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
被告薛先生也说,
根据讼争合同约定,主张卖房合同无效,事后,她并不知情。又该如何维权索赔?
近日,在配偶对房屋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和各区法院了解到,要求被告刘女士向原告李先生赔偿50万元。所以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
经审理,老公却声称“不知情”,支付73万元赔偿金。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刘女士通过转账方式将前述20万元定金转账退还李先生。
据购房人孙先生起诉说,后来,要求她赔偿损失。
最近,
李女士悔约后,擅自以薛太太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的《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对协议如果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甲方(指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