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支付利息、白某多次推脱,其间,
近日,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数额特别巨大,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生活开支等。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被告人白某逃匿,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
法院认为,并处罚金10万元。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造成福建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251.70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遂向白某催讨钱款,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2012年3月4日,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