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感情”的打赏能否算作赠与?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
最终,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这种互动和打赏行为超出了主播与用户正常交流范畴,马尾区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添加微信期间林某打赏的4.3万余元,遂将刘某及直播平台诉至马尾区法院,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频繁联系,
妻子李某发现后,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共计87万余颗“钻石”(平台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颗钻石),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在此期间,打赏数额远超家庭日常娱乐消费所需,根据平台与主播的分成协议,然而,
林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同时,聊天内容暧昧。刘某带有不当图利目的,刘某实际获得4.3万余元。林某也因想与刘某发展进一步关系而进行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