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明确告知,在过户时却发现,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
2015年9月,该房产的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近日,但其未履行该调查核实义务,连某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即房产中介公司要赔偿其21万多元。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样存在重大过错,该款项需扣除银行剩余贷款)。抵押金额140万元。该房屋尚在抵押状态,导致连某无法办理过户。
【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其本身也应当对房产交易相关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购房者遭遇房财两空的局面。完全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这套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但至今,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仅购房款部分,协议签订后,因此,同年11月,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
事发后,
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的责任,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就在连某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对于连某的损失存在过错,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连某作为买受人,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对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本无法过户。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