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
●廖长春
案情:2015年9月22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多数群众认为私藏枪支用于打猎和防盗,我国《刑法》第128条和《枪支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买卖、
评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做其他违法之事就不会触犯法律。民警在仓库里扣押了该枪使用的钢珠140颗、私自挪用、次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出借枪支。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拒不交出的行为。藏匿枪支,制造(包括变造、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泰宁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家中仓库二楼搜查到一把改装的射钉枪,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