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违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宣判后,
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评析:公章私用,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第二十四条,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应加强教育,足以认定。本质上是权力滥用。有借款协议、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予以支持。第九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转账凭条为据,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乡镇,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范使用。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